解读宁波将推出的家具产品买卖规范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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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波将推出的家具产品买卖规范合同文本

责任编辑:刘照娜       2008-07-17        中国宁波家具网        浏览次数:1051         【 】【打印】【关闭

 

     家具买卖合同一直是家具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的重要依据,合同对双方的责权越明确,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争议会越少,从而使双方的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针对宁波市以往家具买卖合同中存在的内容过于简单,责任不够明确,标的描述不规范,双方权利与义务表述不够全面等问题,宁波市消保委、工商局、家具商会将联合推出家具产品买卖规范合同文本。文本共10条,主要内容包括:标的描述、《家具使用说明书》附随义务、交货要求、验收及三包责任、交易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核心条款,并根据定做家具的需要规制了承揽要约。综观整个合同文本,针对家具产品交易各环节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具有以下四大特点:

一是商家在填写合同时必须规范标注家具主材材质的名称,防止未标材质引发消费争议

        材质是决定家具产品质量与成本售价的关键要素。现行家具材质分类复杂,大多消费者不可能像专业人士一样鉴别家具材质,如果主材材质表述不清楚、不正确,将导致消费纠纷。比如介绍沙发为真皮,局部真皮和全真皮,头层皮和二层皮价格相差甚大;介绍为橡木实际为橡胶木,一字之差价格要差好几倍。目前在家具交易过程中,主材材质在合同上标注不规范,有的凭商家的口头承诺,为防止标注不规范,口头介绍不准确引发消费争议,现要求经营者必须在合同上规范填写产品主材材质,并与《家具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家具产品说明书》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如同家具的“身份证”,对家具使用材质、维护保养、有害物质释放量等均作明确说明,不仅能帮助消费者“读懂”家具,而且是商家对消费者的书面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承诺与产品实际性能不符就是违约。消费者在购买家具时,注意索要说明书,并将书中标注与合同所示名称进行核对,确保买到与约定相符的家具。

二是结算方式进一步明确定金、预付款、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与标准,使文本表述更加规范,合同条款符合法规要求

        我国《合同法》对“定金”、“预付款”、“违约金”的性质界定不同,对于定金,给付一方不履行约定,定金不予返还;收受一方不履行约定,双倍返还。预付款不具有这种性质,预付一方不履行合同可全额收回款项。违约金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又一种约定,按照双方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在现今的约定中,定金、预付款、违约金运用比较乱,而且定金大多高于30%,违反了《合同法》的要求,这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规范后的合同文本明确约定消费者购买家具成品时交付的是定金,其额度严格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得超过总货款的20%;而定做家具时消费者支付的是预付款,依双方约定,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抵作违约金,按违约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这样规范文本达到了两方面的目的,一方面定金标准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因超过额度合同无效;另一方面避免定金过高,违约后使双方受到过大的损失。

三是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细化,使责任承担更加公平、合理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三条,一是按《合同法》规定,对违约方的定金处置方式加以明确,即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二是就送货、提货环节,明确违约责任,即延迟送货或提货一方每日支付延迟部分家具货款的千分之三违约金,直至超过约定天数终止合同;三是对卖方欺诈、质量违规行为实行退一赔一,即对出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欺诈行为或质量不合格的依法追加赔偿。之所以对违约责任分三个层次进行细化,为的是以文本的形式让买卖双方清楚自己的权利与义务,降低交易风险,一旦违约对照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避免违约责任笼统说明引发日后争议,给赔偿判定埋下隐患。而明确退一赔一条款,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退一赔一的规定,促使商家诚信经营。

四是针对定做家具的特殊性,对定做协议规制了承揽要约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消费者根据审美与家装的需要选择了自定家具规格。由于家具定做在尺寸、规格、式样、颜色等方面有其特殊性,产品主要满足个别家装需求,难以满足普遍需求,因而一旦定做好的家具未达到消费者要求,消费者难以选用,消费者不承担责任;而按照约定制作好的家具消费者不要,产品难以再次出售,消费者应承担责任。为平衡双方利益,避免买卖双方因责任不明造成消费纠纷问题,合同从两方面规制了承揽要约,一是要求买方需将自定规格的家具图纸与相关详细资料一式两份交付卖方,经卖方审核认可,销售人员签名盖章后,返还买方一份以备交货核对;二是定做家具的结算方式不是采用定金,而是经双方协商约定违约金,一旦一方违约即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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