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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以国产木材作为原料生产的板材和家具将不允许出口

责任编辑:       2007-11-20        中国家具协会        浏览次数:2204         【 】【打印】【关闭
      11 月 3 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部分低层次、有毒有害、低附加值的产品,如人造纤维废料、卧室用濒危红木制家具、饮用纯净水被列入了禁止的名单。此次共有 804 种产品被列入禁止目录,其中禁止进口的有 77 种,禁止出口的有 503 种,进出口均禁止的有 224 种。被禁止的商品大多数是煤、天然气、稀有金属、木质品等资源性产品以及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

      据此规定,从 2006 年 11 月 22 日起,加工贸易企业以国产木材作原料生产的板材、家俱等不允许出口。 自 2004 年 11 月 1 日,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正式生效以来,我国政府每年都要发布类似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以限制低层次的、有毒有害、低附加值的加工贸易。与此对应的是,国家鼓励发展高技术水平、高附加值产品的加工贸易。

      据悉,本轮政策调控重点在于扩大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的产品范围。被列入 禁止类 的行业包括冶金、造纸、冶炼、酿造、炼油、重化;被列入 限制类 的行业包括纺织服装、制鞋、箱包、家具、塑料等等。这是 两高一资 ( 高污染、高耗能、资源型 ) 、纺织品、家具、塑料等行业在出口退税下调之后,遭受的又一次重击。

      加工贸易 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贸易方式,是一国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进口原料、材料或零件,利用本国的生产能力和技术,加工成成品后再出口,从而获得以外汇体现的附加价值。加工贸易是以加工为特征的再出口业务,其方式多种多样,最主要的加工贸易为进料加工和来科加工:
      1 、进料加工。又叫以进养出,指用外汇购入国外的原材料、辅料,利用本国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加工成成品后,销往国外市场。这类业务中,经营的企业以买主的身份与国外签订购买原材料的合同,又以卖主的身份签订成品的出口合同。两个合同体现为两笔交易,它们都是以所有权转移为特征的货物买卖。
      2 、来料加工。通常是指加工一方由国外另一方提供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按照双方商定的质量、规格、款式加工为成品,交给对方,自已收取加工费。有的是全部由对方来料,有的是一部分由对方来料,一部分由加工方采用本国原料的辅料。此外,有时对方只提出式样、规格等要求,而由加工方使用当地的原、辅料进行加工生产。这种做法常被称为 “ 来样加工 ” 。

      加工贸易的主要特征是以保税方式进口生产资料 ,加工为成品后全部用于出口。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国,主要通过增加就业、赚取加工费用等方式获取利益。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进口的原料、辅件等,海关按实际加工后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产品增值税,同时这些产品在出口时不享受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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